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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休完的年假可以折算成经济补偿吗?

来源:重庆人社 时间:2021-01-20 作者:广西蓝图人才网 浏览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未用完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两条条款表明未休年假的三倍补偿是有前提的,因为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批准放年假的,确实要补偿三倍工资;但如果是个人意愿不想放假的,单位不用补偿这笔工资。

另外,如果年休假没休完,离职后应该怎么补偿?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计算太复杂,还没懂?

举个例子。小明在一家单位从事活动策划工作,累计工作时间18年。2020年底,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他本年度已在单位工作340天,年休假已休3天。套用折算公式:

340÷365×10-3≈6.3→6天

对于辞职前应休的5天年休假,未休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在离职前安排休完,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你休完的,单位需要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

来源:重庆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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