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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员工造假却继续用工,合同有效吗?

来源:广西蓝图人才网 时间:2021-01-09 作者:广西蓝图人才网 浏览量:

案 情

去年年初,一家网络销售公司为了扩大网络直播销售的渠道,专门招聘了几名有相关学历背景的工作人员。但是等员工入职后,公司很快发现其中一名员工的工作能力有欠缺,在与该员工谈话中,他坦诚告知自己的学历是假的,希望公司能再给机会。

公司出于种种考虑让其继续工作。今年年底,网络销售公司又想以该员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想知道,这样做合法吗?


分 析

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包括提供用人单位要求的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技能证书等。如果劳动者蓄意隐瞒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使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能力产生错误的判断,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明示自己存在造假行为,而用人单位并未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则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谅解了劳动者的错误行为,不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已经明知员工学历造假却又继续用工,这表明在了解事实后,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该公司之后不能再以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从公司知道员工学历造假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已经超过一年,超出了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即使申请仲裁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也不会被支持。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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